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厂规厂纪

发布时间: 2019-06-19    发布者:    [返回]
一、全体职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单位最近发放的工作服,新到职工及时发放工作服。如未穿,第一次罚款50元,第二次罚款200元,第三次按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
二、职工7点50分进厂后不准吃早点,在科室吃早点发现一次罚款50元,发现第二次罚款100元,发现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。
三、工作中外出人员应凭部门领导批准的出门条方可出行,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外出罚款200元,发现第二次解除合同,警卫人员未见出门条不予放行,若放行罚款2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
四、在工作中打架骂街罚款2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
五、职工休病假、事假上班后,必须及时交请假条,若未及时上交,按旷工处理,直至解除合同。
六、职工节假日公司安排上班,因各种原因未上班者按事假处理。
七 车间工作人员不得在未休息时间吸烟影响工作,发现一次扣1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
八、向领导反映问题及汇报工作要真实、及时,如有欺瞒现象,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对责任人提出严重警告并罚款200元,对部门领导提出严重警告,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,直至解除劳动合同,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直至降级使用。对未执行领导工作安排的,同样适用此条款。
九、冬季如遇下雪,各科室及生产车间人员主动清扫。对未参加及未参与上扫雪的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,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,奖励无上限。因公出差除外。